第三十三章 贺礼(1 / 2)
来报警的正是陆平。
前几天洛凡和宋辉去了他家后,对他们说的事情半信半疑,但是,三天后,看着依旧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的老婆,心里又觉得他们说的事情没准是真的。
他拿着宋辉从广隆寺里拿回来的首饰去了鉴定中心。
鉴定结果真的和洛凡说的一样,是人骨!
心里一下子坠入了冰窖。
虽然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过,但是电影里电视里,也会经常演一些什么云南巫蛊,湘西赶尸之类的东西。
再加上宋辉的话,他现在心里已经完全相信,那个所谓的法师,拿这些首饰以非常高的价格卖个普通人,还打着能转运的旗号,简直是谋财害命。
陆平瞬间被愤怒掩盖了所有理智。
他带着首饰直接就去了刑警支队。
可是,刑警支队的接待小姑娘认为就是有人拿假首饰骗钱,竟然让他先去派出所以诈骗报案,陆平顿时就火了,就在大厅里发起了火,正好被乔琳碰到。
乔琳把人带到了会客室,又倒了杯水才坐下来,等陆平情绪好一点了她才开口道:“陆先生,您把事情经过和我说一说!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让您觉得是有人谋杀您的妻子的?”
陆平这个时候情绪也缓和了下来,他也知道刚刚自己太冲动了,就叹了口气,把之前宋辉跟他说的,洛凡说的,一股脑告诉了乔琳。
“我跟您说警官,不是我迷信,真的是这件事情太邪门了!要不是那个年轻人跟我说这是人骨头做的,我真的是一万个没想到!现在这个社会竟然还会有人这么干,这要是再过去,千刀万剐都是轻的!”陆平最后总结道。
“年轻人?”乔琳心里一动,“叫什么?”
“好像姓……洛!具体叫什么我还真不知道,要不然我打个电话给朋友,他带来的人他肯定知道!”
“洛?洛凡?”乔琳下意识的问道。
“洛凡……好像吧,我真记不得了,当时朋友介绍的时候只说叫洛先生!”陆平想了想,不确定的说道。
乔琳合上了记录本,“好的,感谢陆先生对我们的信任,这件事情我会调查清楚的!”
“这就,这就完了?”陆平没想到事情会是这样。
“对啊!您报警,我接警,然后调查清楚后,再把结果反馈给您!”乔琳说道。
“好好,我等你们电话!”陆平没想到,事情就这么简单结束了,一个劲儿的道着谢,被送出了刑警队的大门。
乔琳看着陆平离开的背影,手摸着下巴想了好一会儿,嘴里念叨了一句:“怎么又是他!”
转身进了办公室,乔琳跟小刘说道:“小刘,通知那个叫洛凡的小骗子,就说有个案子让他过来协助调查!”
“人家不是骗子……哎呦!”小刘刚说了一句,就被乔琳拿着记录本敲了一下头。
“干活!”
“哦!”
接到电话,洛凡心里想了一下,之前影视基地发现尸体的事情估计有什么新情况了,也没多想,也没带胖大海,自己打了个车就过去了。
这回,乔琳没有把洛凡带进审讯室,而是把他让到了会客厅,但是说话依旧不是很客气。
洛凡心想,偏见这玩意,也不是能轻易就能改的,看她要干什么吧!
“喂!小骗子!”乔琳道,“怎么哪儿哪儿都有你呢?”
一听乔琳的话,洛凡干脆懒洋洋的靠进了沙发里,就像坐在自己家客厅沙发上似的,毫无形象。
“有事儿说事儿,别人身攻击啊!”洛凡慢悠悠的说道。
乔琳又对洛凡多了一层印象。
没有那种帮助小马时候的淡然脱俗,也没了和她嬉笑斗嘴的痞劲儿,多了一丝慵懒和颓废,竟然还意外的好看。
“嗯嗯……”乔琳猛地收回视线,清了清喉咙,“上午有个人来报案,说是有人用首饰做成邪恶的法器,意图谋财害命!你怎么看?”
“邪恶法器?谋财害命?”洛凡眼睛动了动,“不会是陆平吧?”
“看来你知道!”乔琳双臂抱在胸前,戏谑的看着洛凡。
“当然知道了!几天前还是我帮着处理的呢!”洛凡眼睛从乔琳胸前移开,忽然就想起了沐苒,好像很久没跟她联系了,要不要找个时间去看看她去?
“事情经过你说一遍吧!”乔琳像是很不在意洛凡的反应,示意旁边的小刘记录。
“也没什么好说的,其实说白了,这件事情和之前宋导那个影视基地的事情还有点联系!”洛凡说道。
“哦?”这一点,倒是很出乎乔琳的意料。
洛凡坐直了一点,看着乔琳,“我还是那句话,你要相信我就说,你要是不信,就当一般的诈骗案处理就行了!那个首饰倒找我钱我都不会要,那个人卖给他老婆却要好几十万!”
乔琳很意外洛凡和她想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,但是越是这样,心里就越好奇,越好奇就越想弄明白。
刨根问底,抽丝剥茧,可能是每个当刑警的职业病吧!
“信不信的不是你说了算的,你还是详细的说一下过程,至于警方采信不采信,这个就由我们来判断了!”
“行吧!”洛凡显得有些无奈,身体往前靠了一点,从之前宋辉的事情开始说起,一直说到三天前,他让宋辉把首饰归还给陆平结束,“我知道的就这么多!”
乔琳听完,感觉自己的三观又被洛凡重新洗了一遍,呼出一口气,“行了,看一眼,没有问题签个字就可以走了!”
“啊?这就完了?”洛凡也问出了和陆平同样的问题。
乔琳竟然还觉得挺搞笑,强忍着跟小刘说道:“签完字把记录本给我送过去!”
洛凡见她要走,赶紧签了字追了出去,“乔队长!我能问个问题吗?”
“什么问题?”
“就是,如果真的有些事情是你们无法用科学解释的,你们怎么结案?”
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