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十六章 条约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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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和盟,各方会谈,定下盟约如下:

1本着和平互惠的原则,大魏与燕云,友好往来,互通有无。

2大魏不得干涉他国内政,不得无故侵犯他人领土,他国亦然。

3各国保证,依照条约,收取关税,设置贸易司,未经双方磋商同意,任意一国,无权更改合约细则,违者视作挑衅;各国有义务,劝导、规谏,及付诸行动。

4各国保证,不干涉,不欺诈,各国来往商队、商行,平等交易,自由出入,不得有巧立名目,巧取豪夺之举。

5允许南盟在燕云建立银庄,允许北邦在燕云建立天下镖局,保证商业正常往来。

6以上条约,皆有细则作为补充说明,凡违反合约,私自破坏和盟者,视情节恶劣,分别赔以白银,割地,城池不等。大魏同样保证对各国遵守以上条约。一切以维持第一条基本原则不变。

条约第5条,是因南盟和北邦,亦处于和盟中一员,分别与各国,进行数波会面、唔谈,达成明面与私下许诺、威胁、争执、妥协等不一而足手段,取得。

南盟和北邦,本就在不遗余力渗透燕云,此前与不少国家,当地官府,取得深浅、不同程度合作。对各国来说,南盟在燕云的商业,是时间迟早、规模大小的事,现在不过由暗转明。

与其费力阻止,不如趁此机会,获得各国需要的利益,是符合当时国情的。但也会对南盟做出种种限制。这在开始时,是必要的。当然也会随着时局变化而变化。

但,在建立银庄一事上,几乎招致各国一致反对。虽最终达成协议,亦只允许在指定的数大及十数大城市建立。作为此次负责人——南盟副盟主,中元城话事人,蒋元。对此早有预估,能有此结果,已是超出预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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