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五十四章 案情分析会(二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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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我们都很清楚:人是一种社会动物。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,总会与各式各样的人交往,总会与形形**的人打交道。叶鸣是一个地税局的副分局长,而且他们分局所管辖的纳税户,都是城区的。而龚志超,如果剔除他的黑社会老大的身份,单纯从商业的角度来看,他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商人,也是一个经常要与一分局打交道的纳税户。那么,叶鸣作为一分局的实际负责人,他在税务工作中与龚志超相熟、与龚志超来往,最后两个人发展成为好朋友,这是很正常的一种交往,也是很正常的一个过程。反过来说:龚志超在新冷县,肯定认识很多很多人,其中也绝对有很多很多公务人员。如果说每一个与龚志超认识的人,我们都认定他是他们团伙的成员,这个推论正不正确?显然是不正确的。因此,何局长以叶鸣是龚志超的朋友这一点,就推断叶鸣是龚志超团伙成员,我是不赞成的。

“第三,也是最关键的问题。严书记与何局长都认为:上一次龚志超没有被专案组查处,逃脱了法网,以致酿成了5.16血案,完全是叶鸣利用他的关系和后台包庇、纵容他的结果。所以,叶鸣是5.16血案的重要嫌疑人,也是龚志超团伙的军师和保护伞,我们应该对他采取立案侦查措施,并尽快将他双规或者是刑拘。

对于这一点,我不知道与会的其他同志是什么想法,但对我来说,我是最不认同这一点的。为什么呢?我是一个纪委的干部,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了二十多年。我们办案有一个基本的原则,那就是: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实事求是,不放过一个坏人,也不冤枉一个好人。而要贯彻好这个原则,我们就必须重事实、重证据,不能脑袋瓜子一热,凭自己的主观想法去定案,凭自己没有证据支持的推断去定罪。说得不好听一点:这种办案方式,是古代那种人治的方式,一切依靠办案者的主观判断定罪量刑,与我们现在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!

“具体到叶鸣的问题上,我觉得:刚刚严书记和何局长对叶鸣与5.16血案有牵连的判断,我觉得是有点草率、有点牵强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我们现在并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,证明叶鸣找了省里的领导出面给龚志超说情。严书记与何局长的判断,只是依据举报人的没有任何实际内容的举报,还有陶永的一些模棱两可、语焉不详的供述,就此断定叶鸣给龚志超团伙充当了保护伞,这是很不严谨的。而且,我也亲自听过陶永的供述,他也只是说叶鸣找了省里的领导,替龚志超说情,但他也没有亲眼看到,也说不出叶鸣究竟是找的哪一位领导。所以,我认为陶永的供述,也只能算是一种猜测,并不能作为给叶鸣定罪的证据。”

说到这里,王副处长抬头扫视了与会人员一眼,见梁副处长、顾嘉琛、李泽平、陆成等人都在频频点头,表示同意他的分析判断;而严练和何副局长则眉头紧皱,死死地盯住自己,满脸都是不以为然的表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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