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1章 狠人善用保辜期(2 / 2)
起码在保辜期之内,我是不会医治的!
至于保辜期之后,还能不能把这条胳膊治回来,就看命吧。”
谢直眼神一凝,你还真不是个苦力呀?连保辜期都知道?
保辜期啥意思?
这是一个大唐律法相对后世律法特有的概念,主要是用来对故意伤害进行伤情鉴定的。
后世法律体系里面没有这个概念,为啥?故意伤害发生之后,报警,立案,一看情况,做个伤情鉴定吧,找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给你出具一个伤情鉴定的证明,不但会说明当时的情况,还能推断以后的伤情发展,然后你就该治伤治伤去吧,后续侦查也好,法院举证也好,那张伤情鉴定证明,全能办。
但是在大唐可不行,医疗条件不发达是一方面,县衙仵作、坐馆医师鉴定伤情,只能明确当时的伤势情况,却对伤情的进一步发展难以明确地做出推断。
怎么办?
过段时间再看看!
具体而言,就是受伤当时做一次伤情鉴定,过一段时间,再做一次。
两次伤情鉴定的结果综合来看,然后对犯罪嫌疑人做处罚。
这两次伤情鉴定的间隔时间,就是保辜期!
唐律规定。
手脚、棍棒打人,保辜期,二十天。
动刀子,见血了,有伤了,三十天。
骨折、错位等等可能致残、致死的情况,五十天。
具体到张大郎这种情况,现在去县衙告状,一看,嗯,胳膊折了,行,回去吧,五十天之后再看。
再去,胳膊还没接上,那就是“故意殴人致残”,徒三年,不得减赎!没商量!
要是胳膊接上了,仵作也好,县中名医也好,看了看,说你好好养养,残废不了,罪名依然是“故意殴人致残”,但是,判罚可就不一样了,“保辜期可愈”,唐律规定“减二等”!
张大郎之所以坚持不治伤,就是怕自己的胳膊在保辜期结束的时候“可愈”。
徒两年还是徒三年的判罚,对张公子的影响不大,但是,如果“减二等”判罚的话,他就可以动用减、赎了!那折腾到最后,还不是张府花钱了事?张大郎这不是白受罪了吗!?
谢直一听他提到保辜期的概念,就明白了张大郎的想法,他这是要用自己的一条胳膊,换张公子徒三年!实实在在的三年,不能用钱赎罪的那种!
为了报恩,这么狠,真的好吗?
谢直看着张大郎,沉吟半晌。
张大郎一见谢直沉默,顿时有些急了。
“三郎,一定把张公子送去徒三年才是根本!
要不然的话,他花钱出来,少不得天天到此搅闹,就算你谢家部曲天天守在这里又有什么用?千日捉贼可以,哪有千日防贼的道理?
你对我兄弟二人有救命之恩,我能用一条胳膊偿还,已然是占了你的便宜,我心甘情愿!
三郎,莫要行妇人之仁啊!”
谢直听了,依旧沉默,到了最后,却摇了摇头,动作缓慢却坚定!
“不行!”
一句话,两个字,拒绝得斩钉截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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